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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首黔项目搬迁户联合建房或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18日 10:46 阅读:4955 来源:盘北经济开发区 编辑:admin 收藏本文

为统筹做好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首黔项目搬迁群众安置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和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首黔项目及鸡场坪城镇建设搬迁安置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北管委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联合建房方案

根据《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第十四章第五条第(二)款:安置区选址规划“容积率控制到1.5以下”之规定,为充分满足统一建设安置房的需要,目前已基本建成的安置房容积率为2.33,建筑密度为40.2%,绿化率为26.75%。为体现让利于民的原则,联合建房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参照以上标准,并适当放宽,按照相关法规和《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一)规划选址在支一号路北侧(展示厅后侧)联合建房的,要求联合户宅基地面积必须满足单体建筑用地面积一亩(666.7㎡),上下浮动不超过10%,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分别为: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45%,绿化率为≥35%。

(二)规划选址在30米大街旁联合建房的,要求联合户宅基地面积必须满足单体建筑用地面积两亩(1333.4㎡)以上,下浮不超过10%,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分别为:容积率≥6(具体根据设计规范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密度为≤45%,绿化率为≥35%。

二、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方案

(一)规划选址在环西线旁。

(二)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集中建房相关标准。

(三)宅基地按各户实际所得面积划分。

(四)开发区负责三通一平。

三、相关规定

(一)联合建房及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均以原基本户为单位参与,其对应形成的新增人口不再享受相对分户的待遇,不参与集中统一建设的安置房分配。

(二)联合建房及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道路后退红线不再从用地面积中扣除。

(三)选择联合建房和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的必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盘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承诺自愿放弃集中统一安置并执行本方案关于联合建房和规划区外一户一宅分散安置相关规定。其中选择联合建房的,申请内容还须包括联合建房户各户签名的联合建房协议。

(四)联合建房需向开发区缴纳1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交开发区财政局。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分三次返还:工程主体完成50%返还保证金40%;主体封顶返还40%;全部竣工返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