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3〕202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能源安全生产水平,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修订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贵州省主战略主定位相关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能源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能源局,并会同省能源局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能源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能源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能源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配合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三)省能源局职责。省能源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四)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参与(配合)项目验收,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五)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支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含煤炭贸易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
(二)违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融资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下达专项资金后,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按程序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能源局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一)计划通过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计划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由省能源局会同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形式根据项目类别采取相应的方式开展。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同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申报)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督导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并与项目单位(或个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或明确资金公开机制,如公示等),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能源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能源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三十条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能源局及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实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十六条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