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年05月11日 09:32 阅读:1855 来源:盘北经济开发区 编辑:盘北经济开发区 收藏本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责任落地见效,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政府主导统筹消防工作,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救援、公安实施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第三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建立明确和细化的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全面增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能力,有关单位消防安全履职能力,人民群众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分层实施、相互配合的原则,以《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依据,市、县两级层面抓重点单位,乡级以下层面抓一般单位。

(一)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一般单位,兼顾宣传培训。

(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兼顾消防安全知识普及。

(四)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负责指导下级及本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全市将统筹领导、监督执法、督促治理、落实整改、宣传教育五大职责有机整合,构建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市(特区、区)和各乡(镇、街道)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划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分析、考评、保障等。市、县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完善人员、办公和日常工作秩序,实体化运行,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清单,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行业监管三个必须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和行业主管领域、本辖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根据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推送的检查结果督促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对本级和行业主管领域、本辖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改,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开展巡查检查。依据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推送的检查结果和自查情况,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反馈。

(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并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

(六)各市(特区、区)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综合事务中心作用,强化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指导能力。积极实施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等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县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政府除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直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评内容,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评价。

(二)每年应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干部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三)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各市(特区、区)至少建立1个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加强消防工作志愿者、消防安全大使等消防公益性团体组织建设,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

(四)组织分类编制有关单位的火灾风险指南,指导有关单位知晓风险辨识和隐患自查的方法要点。

(五)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将政府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等应急救援力量队伍建设纳入年度消防规划和民生实事同步实施。

(六)明确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点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责任部门,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七)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机构,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在消防救援机构设立办公室,将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作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八)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融入地方政府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等服务方式。积极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九)畅通“96119”“12345”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确保24小时全天候响应。


第四章 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及

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本行业、本系统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以及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内设机构,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二)建立完善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三)建立六盘水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完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针对突出隐患问题,研究治理办法,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信息互通、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信用惩戒等联动响应机制。

(四)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能源、城市综合执法、邮政、银保监、供电等部门要利用黔小消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对其主管行业和所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监督,并对照推送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移交查办等制度,加强项目审批环节、工程建设领域和电气、电动车、消防产品等生产流通领域的源头监管,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要依法审批,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推送行政审批事项结果。

(六)消防救援机构要探索公众聚集场所的事前监管工作制度,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积极指导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七)探索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专家组(专业组)工作机制,推行专家检查制度。

(八)督促主管行业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和所属企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

(九)健全本行业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培训体系,大力培育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汇报、组织、对接、协调本行业机关、主管单位和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十)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职权,推动行业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五年规划内容并实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格局。

(十一)在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布舆情信息。

(十二)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积极发动并参与“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


第五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除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乡镇政府消防安全组织,主要负责人按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部署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明确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负责人,根据上级方针政策、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组织实施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风险问题。其他负责人要组织实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结合乡镇政府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网格化管理,负责具体开展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整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工作。在工作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日常消防工作运行,并健全完善对基层消防工作考评制度,提高基层网格员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

(四)制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计并实时更新辖区内老、弱、病、残、酒、疯等重点人群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上门宣传走访活动。

(五)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的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提供给有关单位开展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采取联合执法措施督促整改。

(六)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履行乡镇政府职责。


第六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明确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村(居)民遵纪守法,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增强法制观念。

(三)负责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进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七章 督导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市(特区、区)每年按照责任清单明确当年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任务,并按需纳入经费预算,每年应当对消防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十一条 各市(特区、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督办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对于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履职不到位、主要目标任务推进缓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火灾形势严峻的,应当进行通报督办,并约谈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发生亡人或对社会有较大以上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延伸调查,应当查明相关单位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章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及其组成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三个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